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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时间:2005-6-13 来源:成都市墙材改革节能办公室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已于2005年4月4日发布,并将于7月1日起实施。为了认真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7月1日起,凡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职能部门审查的我市五城区公共建筑项目及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的其它区(市)县公共建筑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凡是已通过了施工图审查,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未做节能设计的新、改、扩建公共建筑项目,必须补充完善节能设计并重新通过施工图审查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自2005年7月1日起,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各类公共建筑,审查机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节能专项备案。
    四、当前,我国能源资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建筑能耗已占全国能源消耗的近30%,建筑节能标准作为建筑节能的技术依据和准则,是实现建筑节能的技术基础和全面推行建筑节能的有效途径。各单位必须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认真对待此项工作。
    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标准和要求,委托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文件及施工要求。
    各建筑工程设计企业、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和审查,不得降低节能标准。
    各建设单位、施工、监理企业必须按照已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认真进行节能施工和监理,严把施工质量关和材料关。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建设各方质量主体节能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方落实责任、遵守制度,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使我市公共建筑节能工作取得实效。
    五、各单位在执行节能标准的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可及时告知我委科技处(电话:86691520),或直接在成都建信网(
www.cdcin.com)上留言。
    此通知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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