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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要求的通知
时间:2005-9-5 来源:成都市墙材改革节能办公室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实用技术》(建设部218号公告)的精神,为确保建筑工程项目达到节能设计标准,保证工程质量,结合我市目前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情况,经我委组织专家研究,现将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内新(改)扩建民用建筑节能中外墙保温隔热技术不得使用外墙内保温浆体材料。已通过施工图审查,至2005年10月1日前尚未进行节能施工的项目,应遵照执行。
    二、凡采用外墙内保温措施的项目,必须对结构性冷(热)桥部分进行保温处理,在施工图中应标注具体做法。
    三、居住建筑各朝向窗墙面积比应满足《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4•0•4条要求,不应大于0.5。并注意控制居室房间窗墙面积比,不宜大于0.5。如确因建筑造型或其他原因采用大面积通窗、转角窗或玻璃幕墙的居住建筑,任一朝向窗墙面积比超过0.5时,应按性能性指标进行计算。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筑节能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节能材料和节能门窗进行检验,检验应有书面纪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参照执行。
    六、执行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与市建委科技处联系,电话:86691520。

二〇〇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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