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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确保节能工程质量的通知
时间:2009-11-10 来源:成都市墙材改革节能办公室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与安全,按照省建设厅、监察厅川建科发[2009]178号《关于做好2009年度四川省建设工程建筑节能监督检查自查迎检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各级建设管理部门积极组织,认真开展了全市性的建筑节能自查,并于六月中、下旬,对我市中心城区及各区市县在建项目节能施工质量进行了专项检查。针对全市节能工程质量总体情况及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现就加强全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确保节能工程质量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筑节能工作的认识,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危害。在以下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监管。

一、加大监督力度,防止和消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一)进一步明确建设各方质量行为责任。

1、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标准和要求,委托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文件及施工要求,降低建筑节能标准。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验收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设施。

2、设计单位应从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各阶段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建筑节能标准、规范、要求规定进行设计。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技术和措施,确需变更时,应按程序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的要求,将建筑节能列入专项审查范围。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查通过。

4、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节能施工,不得擅自取消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定的节能措施,降低节能施工质量。

5、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节能施工监理,把好节能施工质量关和材料关。

(二)完善管理程序,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1、市和各区市县建设审查中心应在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完善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备案制度,就项目节能设计、审查情况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统一格式的《成都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进行备案。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进一步提高节能设计审查质量。对擅自变更节能设计文件行为加强纠正、处罚力度。

2、市和各区市县质量监督机构应增强对节能施工过程的随机巡查,对节能材料入场复检情况重点检查把关,及时发现和纠正节能施工中的违规行为和质量问题。

3、市和各区市县墙改节能办应积极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对全市建筑节能的业务指导,对在建工程节能施工质量开展日常抽查,了解节能施工的总体情况和问题。依托有关行业协会,加强对保温节能企业的管理。

二、加大处罚力度,依法严格管理,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一)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施工、监理情况作为相关企业和机构资质认定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信誉管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规的不良节能材料供应商,坚决清除出我市建筑节能市场;对违反国家建筑节能和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又拒不改正的工程建设项目各相关主体,应严格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81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76号)等规章进行处罚。

(三)对发现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要坚决整改,严格监管,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工程质量。对未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不予竣工备案。

(四)目前,要重点加强对以下违规行为的监督和纠正,遏制在节能设计、施工、监理和保温节能材料质量控制环节违反节能标准,弄虚作假的突出问题:

建设单位违反设计审查管理规定,擅自变更节能设计文件,减少节能措施,降低节能标准质量;

进场的保温节能材料无墙体保温工程相应保温系统的型式检验报告、进场复检报告、送检委托证明文件或提供无效、伪造的检测报告;进场材料复检取样数量严重不足;

节能工程施工。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擅自取消保温节能措施;节点细部做法不规范,造成安全隐患。

三、继续加强建筑节能宣传、培训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社会节能意识,增强社会监督力度;通过技术、政策培训,提高我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和管理工作的水平和效率。

特此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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